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1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159號原告 花燕蘭
洪啟富 被告 高政民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1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宏瑋
法官張雅涵法官張國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馨方中華民國109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