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聲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司聲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聲字第37號聲請人 許玉美 相對人 星展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限期起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14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主文「就其欲保全執行(本院一0五年度司執全字第二九七號)之請求)」之記載,及理由三、「105年度司執全字第807號假處分執行卷審核無訛」之記載,應更正為「就其欲保全執行(本院一0五年度司執全字第六0八號)之請求)」、「105年度司執全字第608號假處分執行卷審核無訛」。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復已揭示。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3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6年3月22日
書記官李培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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