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中簡字第135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中簡字第135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偉翔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273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洪偉翔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洪偉翔基於賭博、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集合犯意,自民國104年7月1日起至同年10月20日止,在臺中市○區○○路○○○號住處內,利用電腦及網路設備連結網際網路經營「金錢豹」(網址:http://a2.yobe888.com)、「泰金」(網址:http://a2.tg666.net)、「天下」(網址:http://a1.vv88888.net)等簽注「香港六合彩」之賭博網站,供不特定多數人得以自由連結上開賭博網站,以註冊之帳號及密碼登入後,簽選號碼聚眾與之賭博財物。其經營之賭博方式係以香港六合彩之開獎號碼為對獎號碼,供不特定人於每星期香港六合彩開獎前,至上開網站圈選號碼向洪偉翔下注,每注金額不等,嗣再與當期香港六合彩開獎之6組號碼相互核對,若賭客簽中香港六合彩開出之其中2組號碼(即俗稱「二星」),每注可得57倍彩金,另有「三星」、「四星」及「全車」之玩法。上開各種賭博方式,如賭客均未簽中,則賭資均歸洪偉翔所有,以此從中牟利。嗣於104年10月20日下午5時40分許,為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在洪偉翔上開住處內執行搜索,當場扣得洪偉翔所有供其上開賭博及經營六合彩簽賭所用之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及如附表二所示與本案無關之物,而查悉上情。
二、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洪偉翔於警詢、偵訊均坦承不諱(見警卷第8至12頁、偵卷第10頁),並有本院104年度聲搜字第2128號搜索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電腦歷史帳務紀錄表、通聯調閱查詢單各1份、網頁列印照片3張及現場照片8張(見警卷第13至18頁、第22至208頁)在卷可稽,此外,復有如附表一所示之物扣案可稽,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有相當證據可佐,且與事實相符,堪信為真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足堪認定,應依法予以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按所謂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賭博,本不以有形空間
供公眾出入者為要件;該空間則應包括有形及無形者,以當下科技發達之時空觀之,倘經營者以某工具傳達賭博訊息,聯繫賭博之意思表示,形同以無形空間供人賭博,是以傳真或電話簽注號碼或以網路下注之方式賭博財物,與親自到場簽注而賭博財物,僅行為方式稍有差異,犯罪之可非難性不因此受影響(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214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刑法第268條所稱之「聚眾賭博」,乃指招集不特定之多數人共同賭博之意,且該參與賭博之不特定多數人,毋須同時聚集於一處從事賭博之行為為必要,只須其性質係集合多數人而為賭博,而主事者之目的既在聚眾賭博以營利,即成立本罪。則被告為經營「香港六合彩」簽注,而提供賭博網站供不特定多數人可自由連結至上開網站簽注,該網站自屬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且被告亦有聚眾賭博之情。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同法第26
8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同法第268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
㈡次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
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佈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自104年7月1日起至同年10月20日止經營六合彩簽賭之行為,係依「香港六合彩」每星期開獎之特性所經營,本質上即具有反覆性,且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間及空間內反覆為之,於行為概念上,應論以集合犯之包括一罪。
㈢被告係基於單一之犯意決定及單一之行為,觸犯刑法第266
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同法第268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同法第268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等3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
㈣復按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年以內
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2分之
1,而有期徒刑所餘刑期內未經撤銷假釋者,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刑法第47條第1項、第79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前於96年間,因詐欺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6年度上易字第1111號判決撤銷部分原審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並減為有期徒刑4月,再與經上訴駁回部分(有期徒刑3年)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又因違反公司法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447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減為有期徒刑4月確定。上開案件嗣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113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5月確定。而被告於99年7月7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嗣於100年1月18日因假釋期滿未經撤銷而視為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則被告既係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依前揭規定,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
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於101年間已因經營
電話及傳真方式簽賭香港六合彩之賭博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510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該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則其應明知經營香港六合彩簽賭係屬法律所禁止之事,猶不知改過,不思以正途賺取金錢,竟改而經營上開賭博網站,招攬不特定人賭博以營利,不僅將使民眾沉迷賭博而影響其家庭、工作,且因網際網路之廣大傳播特性,侵害之社會法益更鉅,是其所為實應加以非難,然慮及被告於警詢、偵訊均坦承犯行,兼衡被告之犯罪手段、動機、目的、所得利益,及其自稱職業為商、教育程度高職畢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見警卷第8頁調查筆錄之「受詢問人」欄、本院卷第4頁個人戶籍資料)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㈠再按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已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佈,
並定於105年7月1日施行,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1項定有明文,而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亦有所明文,是本件即應適用修正後之刑法沒收規定,先予敘明。又供犯罪所用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有所明文。
㈡應予沒收部分:
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被告供稱均為其所有,供其經營香港六合彩所用之物(見警卷第9頁),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
2項規定諭知沒收。㈢不予沒收部分:
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之物,被告供稱均為其所有,
惟臺中銀行及板信商業銀行存摺,係拿來繳會錢或清償借款之用,而監視器鏡頭則係因其住處樓下出租予他人,故設置監看出入口,防止小偷偷竊等語(見偵卷第10頁反面),而卷內並無積極證據顯示該等物品有於本案使用,均不併予諭知沒收。
⒉又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
第1項前段有所規定。本件依卷內證據雖可認定被告有經營賭博網站,惟被告否認有何獲利(見警卷第9頁),而檢察官並未舉證被告實際獲取之犯罪所得,自難併予諭知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第45
0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2項、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
268條、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8月3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奕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司立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3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編號│扣案物名稱│數量│├──┼────────────────────────────────┼──┤│1│計算機│叁臺│├──┼────────────────────────────────┼──┤│2│行動電話(廠牌SAMSUNG、序號000000000000000000)│壹支│├──┼────────────────────────────────┼──┤│3│簽注印章│貳個│├──┼────────────────────────────────┼──┤│4│電腦主機│壹臺│├──┼────────────────────────────────┼──┤│5│傳真機│壹臺│├──┼────────────────────────────────┼──┤│6│隨身碟│壹個│├──┼────────────────────────────────┼──┤│7│簽注帳冊│壹疊│├──┼────────────────────────────────┼──┤│8│電腦螢幕│壹臺│└──┴────────────────────────────────┴──┘【附表二】┌──┬────────────────────────────────┬──┐│編號│扣案物名稱│數量│├──┼────────────────────────────────┼──┤│1│臺中銀行存摺│壹本│├──┼────────────────────────────────┼──┤│2│板信商業銀行存摺│壹本│├──┼────────────────────────────────┼──┤│3│監視器鏡頭│壹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