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勞補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補字第11號原告綠野池上休閒農場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起箴 訴訟代理人 鄒純忻 律師被告 張家榮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1,5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24日
勞動法庭法官許珮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24日
書記官陳又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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