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6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6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661號原告 陳美霞 住○○市○○區○○街00巷0弄00號00樓之0被告 胡宇浩
楊宇翰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51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胡宇浩、楊宇翰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2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彭全曄
法官劉思吟
法官白承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馬韻凱中華民國111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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