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金訴字第86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金訴字第861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詠霖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6651、275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本件被告鄭詠霖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詢問當事人意見,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依簡式審判程序獨任審理,業經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1年2月23日下午4時續行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24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陳幽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冠云中華民國111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