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0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40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4097號上訴人即原告 吳國禎 被上訴人即被告 徐家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1年6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7,882元。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1日
民事第九庭法官莊仁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1日
書記官廖宣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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