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7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762號債權人 羅思彬 債務人豐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勝豪 債務人 劉嘉培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九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二、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依卷內所負之契約書所示,兩造並無週年利率為百分之6之約定,債權人亦未提出釋明,是本支付命令請求逾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之部分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債權人如不服司法事務官所為第二項駁回處分,應於本支付命令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五、債務人如對第一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3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10年3月5日
書記官廖碩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