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簡字第2508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2508號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王徽侯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92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徽侯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李宗榮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周紹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卓博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9214號

  被   告 王徽侯 男 OO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道○路0段000號

            (另案在法務部○○○○○○○○○

            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徽侯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13年8月21日23時57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騎樓處,竊取 郭宜蓁 所有,停放在該處未取下鑰匙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機車,得手後供己代步,嗣將該車停放在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對面經警尋獲,在機車置物箱內之安全帽上採得其指紋,循線查獲。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㈠被王徽侯偵查中之自白。

 ㈡被害人郭宜蓁警詢之陳述。

 ㈢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尋獲612-BZV號機車勘察採證紀錄、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

 ㈣現場照片1張、監視器畫面截圖4張。

二、所犯法條:

  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檢 察 官 李 宗 榮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書 記 官 周 承 鐸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