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58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訴字第5848號原告榮鉅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丙○○
乙○○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在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4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又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20條及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丙○○住所在臺中市○○區○○○○路○○○號、被告乙○○住所為臺北縣淡水鎮賢孝里13鄰番子田24號,有被告二人基本資料查詢在卷可參,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各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揆諸上開規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2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吳定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0月28日
書記官張婕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