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58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58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訴字第5874號原告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緯陽貿易有限公司、 吳慶陽 、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玖拾柒萬肆仟玖佰零伍
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萬零陸佰零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零壹佰零貳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敘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
聲明,並附相關證據影本,且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及證物影本。
㈢補正原告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被告甲○○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10月2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28日
書記官張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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