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28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28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282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文忠具保人莊保貴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60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保貴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李文忠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於99年8月31日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由具保人莊保貴具保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被告嗣經本院依法傳喚後,並未到庭,有準備程序筆錄、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復經本院派警拘提被告,亦未能拘提到案,並有拘提結果報告書附卷可按。是被告顯已逃匿無訛,爰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予以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2月11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林美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珮華中華民國100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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