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88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883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板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道明 代理人 林蘊婕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賴盈 年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具狀更正聲請狀上聲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狀末簽章。
三、請釋明已核算未受償利息1,403元、9,728元之計算期間及計算方式,並提出補正狀繕本5件。
四、提出債權讓與登報公告。中華民國104年10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