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3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3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339號原告 王冠人 訴訟代理人 莊雯琇 律師
蔡明樹 律師被告 曾泯錡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本院100年度訴字第105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鄭詠仁
法官王麗芳法官王宗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3日
書記官王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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