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審易字第32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審易字第32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審易字第321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安琪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2326
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劉安琪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3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林裕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3日
書記官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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