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228號原告 黃麗蘭
陳佳玲 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永發 律師被告志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志平 訴訟代理人 黃瓈瑩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77,725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631,759元(遷讓房屋及交還土地部分,訴訟標的價額分別核定為1,891,500元及7,740,25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6,436元,原告僅繳納77,725元,尚不足18,711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不足部分,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8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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