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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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222號原告鼎立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武憲 送達代收人 王湘淳 前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蕭洪素煥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蕭洪素煥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41,740元(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1,476,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2,2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1,740元),並提出準備書狀及其繕本,逾期未補繳及補正,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王獻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8日
書記官李鎧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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