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9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9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95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建宜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5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建宜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吳建宜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此有本院99年度簡字第7798號、99年度簡字第8819號、99年度簡字第9605號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在卷足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17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俞秀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怡貞中華民國100年3月17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四│├───────┼────────┼────────┼────────┼────────┤│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如│有期徒刑3月,如│有期徒刑3月,如│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幣1,000元折算1│幣1,000元折算1│幣1,000元折算1│││日│日│日│日│├───────┼────────┼────────┼────────┼────────┤│犯罪日期(民國│99年7月9日19時│99年8月27日上午│99年7月25日15時│99年8月9日18時││)│47分為警採尿回溯│10、11時許│許│46分為警採尿回溯│││96小時內某時許│││96小時內之某時許│├──┬────┼────────┼────────┼────────┼────────┤│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機關││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及案├────┼────────┼────────┼────────┼────────┤│號│案號│99年度毒偵字第56│99年度毒偵字第69│99年度毒偵緝字第│99年度毒偵緝字第││││45號│00號│764、765號│764、765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9年度簡字第7798│99年度簡字第8819│99年度簡字第9605│99年度簡字第9605││實││號│號│號│號││審├────┼────────┼────────┼────────┼────────┤││判決日期│99年9月28日│99年10月29日│99年12月2日│99年12月2日│├──┼────┼────────┼────────┼────────┼────────┤│確│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9年度簡字第7798│99年度簡字第8819│99年度簡字第9605│99年度簡字第9605││決││號│號│號│號││├────┼────────┼────────┼────────┼────────┤││確定日期│99年10月19日│99年11月26日│100年1月21日│100年1月21日│├──┴────┼────────┴────────┴────────┴────────┤│備註│附表編號一至二所示之罪刑業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23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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