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0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0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2028號債權人裕利股份有限公司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莊永宏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1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請陳報債權人裕利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債權人公司及法定代理人之地址為何?㈡提出狀尾蓋有債權人公司印文之聲請狀。㈢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此項裁定已於112年2月3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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