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3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247號原告 黃富榆 訴訟代理人 陳俊良
魏光玄 律師被告 賴詹素珠 訴訟代理人 賴青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2年4月7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茲因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無權占有其所有之臺中市○○區○○路000○0號房屋相當於租金之利益,尚有應調查之處,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請原告於112年3月15日前補附系爭房屋111年、112年之房屋課稅現值,並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吳金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書記官張筆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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