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交簡附民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1號原告 吳氏香 訴訟代理人 葉日謙 律師被告 柯俊豪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麗瑛
法官劉承翰法官吳孟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育蘋中華民國112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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