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4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42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詺宗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賴忠杰上列被告因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42304號、第46363號、第501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二十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下稱被告)因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所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297條第1項以詐術使人出國罪、同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2條第1項以強暴、拘禁、監控方式,使人從事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罪及同條第2項之利用他人不能或難以求助之弱勢處境,從事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等罪之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自民國111年11月28日起執行羈押3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被告之前揭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2年2月28日起,延長羈押期間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玉琪
法官魏威至法官林芳如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玉楓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