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簡附民字第3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簡附民字第327號原告簡愛訴訟代理人 陳瑾瑜 律師被告 林美雲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11年度簡字第149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505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周莉菁
法官陳嘉宏法官劉育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泰能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