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上易字第10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上易字第1093號上訴人 卓政一 訴訟代理人 郭方桂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櫻花電梯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165號判決,提起上訴,並為訴之追加(請求被上訴人拆除電梯部分)。查原訴及追加之訴訴訟標的金額、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03,965元【計算式:693,965元(返還價金及損害賠償金額)+410,000元(電梯價金)=1,103,96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983元,上訴人僅繳納11,400元,顯有未合。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6,583元,逾期即駁回其追加之訴。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1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張競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1日
書記官高澄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