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15號原告 王定邦 訴訟代理人 陳永祥 律師被告 尤勝献 (原名: 尤健旭
張恒誌 吳政義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2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楊宗翰
法官曾思薇法官王奕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23日
書記官應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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