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易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上易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上易字第116號上訴人 徐誌範 訴訟代理人 游開雄 律師複代理人 林怡蒼 律師被上訴人 周冠慧 訴訟代理人 陳玉衡 複代理人 王健丞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所為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關於陪席法官欄「楊博欽」之記載,應更正為「郭顏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11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徐福晋
法官郭顏毓法官陳秀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1日
書記官李家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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