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50號附民原告 古漢宏 附民被告 林先龍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2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涂裕洪
法官鄭琬薇法官林鈴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23日
書記官戴仲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