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四○二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陳振東 律師複代理人 陳淑茹 律師被告芊浥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賴玉梅 律師
黃紀錄 律師 陳文彬 律師受告知人崑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樹森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廿七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何君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廿七日~B法院書記官蕭興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