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三八○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乙○○○
黃秋雄 律師複代理人 黃國璋 律師被告丙○○住台北縣三重市○○○路○○○號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五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朱耀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 官方蟾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