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四號
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選任辯護人甲○○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侯傑中 右列被告因擄人勒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七一一、二七四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丙○○、乙○○均自民國玖拾貳年貳月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丙○○、乙○○因擄人勒贖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七日執行羈押,並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七日裁定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九十二年二月十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火炎
法官齊潔法官何怡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湯惠芳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