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45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452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炳煌上列受刑人因過失致死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7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炳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炳煌因過失致死等案件,分別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刑期為3年4月確定,於民國105年
5月1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7年11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過失致死等案件,移送執行後,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7年11月02日法授矯字第1070186448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件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8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魏俊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萌莉中華民國107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