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醫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醫字第18號原告 林美宏
江德威 追加原告 江若瑜 前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衍鋒 律師複代理人 林彥誠 律師被告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法定代理人 黃勝堅 被告 林耿孝
陳鴻毅 前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古清華 律師複代理人 賴爵豪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8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本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首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0月20日
醫事法庭法官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0日
書記官范國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