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易字第2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易字第208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韋妘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27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 莊稀琇 告訴被告陳韋妘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聲請狀2份附卷可稽,爰依前揭條文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月1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何玉鳳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廖健雄中華民國110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