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22號
原告 王邦中 年籍詳卷
被告 謝任哲 同上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0年度金訴字第14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關於被告謝任哲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同案被告 曾翊誌 、 程家齊 、 李建志 (拘提中)、 曾俊霖 、 曾雅君 (拘提中)、 陳俊裕 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非本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之範圍,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12年5月9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年
法官郭鍵融
法官簡方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倪韶翎
中華民國112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