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6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6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61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周哲祥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3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哲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哲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4年5月確定,於民國
103年4月3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5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於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周哲祥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分別判刑確定,復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288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5月確定。受刑人現在監執行,刑期終結日期為107年2月28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4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
107年1月17日。茲受刑人於105年5月27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105年5月2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
是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3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琮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方志淵中華民國105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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