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0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308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項第3款所犯為最輕本刑有期徒刑5年以上之罪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7年8月1日執行羈押,茲經本院判決被告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在案,認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應自民國97年11月1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1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鍾堯航
法官巫淑芳法官吳崇道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舜民中華民國97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