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4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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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4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400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靈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丙○○、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656,859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27,33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6,33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7年10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邁揚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15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