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交簡字第288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交簡字第2889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昭廣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速偵字第25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吳昭廣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一款之服用酒類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吳昭廣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服用酒類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爰審酌被告自陳: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參警詢筆錄所載),本件其呼氣酒精濃度值高達每公升1.17毫克,酒後已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情形;且前於民國99年間,因酒醉駕車及肇事逃逸等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交簡字第101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緩刑3年確定,甫於102年7月19日緩刑期滿;其已有前述酒醉駕車之前科素行,猶未知警惕,本件仍於酒後駕駛自小客車行駛於道路,並確與他人發生交通事故(無人傷亡),顯漠視公眾交通安全,枉顧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身體、財產安全,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復酌之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一行為不二罰」及「刑事程序優先」等原則,爰參考被告本件酒後駕車行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小型車駕駛人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0.55毫克以上之情形)最低須繳納新台幣(下同)74,000元之裁量標準),本罪之法定刑為2年以下有期徒刑(最低刑度為有期徒刑2月),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維護法制上就處罰體系銜接之公平性。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中華民國102年12月2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呂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7日
書記官許億先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02年度速偵字第2508號││被告吳昭廣男4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住彰化縣○○鄉○○路○段○○○巷○○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犯罪事實││一、吳昭廣前因肇事逃逸及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99年度交簡字第1013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3月,││均緩刑3年確定,於民國102年7月19日緩刑期滿未經撤銷,││刑之宣告失其效力,詎仍不知警惕,明知飲酒過量,將使操││控動力交通工具之注意能力降低,導致肇事風險大為提升;││其於102年11月16日19時許,在彰化縣○○鎮○○路○巷某薑││母鴨店飲用高粱酒,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竟無視於此,於同日22時1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欲返回住處,旋於同日22時32分許,○○村鄉○○○○路、美港路口擦撞 劉為勝 駕駛之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未造成人員傷亡),經警到場處理,發覺吳昭廣有飲酒││跡象,施以呼氣酒精濃度測試結果,高達每公升1.17毫克。││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報告偵辦。││證據並所犯法條││一、證據││1.被告吳昭廣於警詢、本署偵查中之供述。││2.證人劉為勝、 許家美 於警詢時之證述。││3.彰化縣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4.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調查報告表(一)、(二)、照片13││張。││5.彰化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6.車輛詳細資料報表。││7.證號查詢汽車駕駛人結果。││二、核被告吳昭廣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11月20日││檢察官張嘉宏││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2年11月22日││書記官林琬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