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47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472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秀齡 (即 王自武 之繼承人)、 王士華 (即王自武之繼承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王自武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繼承系統表正本。
三、請提出向所屬法院查詢相對人有無拋棄繼承。中華民國103年11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