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30號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 江慧鈴 律師被告甲○○
0號(上列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即被告選任辯護人聲請具保停止被告之羈押。惟查被告所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與第二級毒品之罪,嫌疑重大,本院前以被告所涉為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事,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裁定執行羈押。茲因上項情事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本件聲請被告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證人之虞,且無逃亡之可能云云,與本件羈押事由無涉,至本案羈押事由,既於法有據,聲請人所謂「預支性刑法」云云,自屬立法論之研討,難以作為具保停止羈押之正當事由,是本件聲請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益茂
法官孫于淦法官高思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5月7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