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六一號
原告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等二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二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叁仟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拾壹萬元,折合新台幣叁拾叁萬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拾貳萬玖仟玖佰伍拾伍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六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蕭道隆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六日~B書記官沈育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