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5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五五六號
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化分行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東岱紙器廠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戊○○相對人甲○○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叁拾柒萬捌仟伍佰參拾貳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業經本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六○七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六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蔡雅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六日~B法院書記官葉東平~F0~T40
附表┌─────────────┬─────────────┬──────────┐│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裁判費│三十七萬二千六百六十五元││├─────────────┼─────────────┼──────────┤│第一審郵票費用│八百五十元││├─────────────┼─────────────┼──────────┤│第一審公示送達聲請費│四十五元││├─────────────┼─────────────┼──────────┤│第一審公示送達登報費│四千七百元││├─────────────┼─────────────┼──────────┤│本件程序郵票費用│二百七十二元││├─────────────┼─────────────┼──────────┤│共計│三十七萬八千五百三十二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