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度簡字第53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簡字第5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五三五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三五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無故不參加點閱召集,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查被告甲○○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各一份在卷可查,被告因一時輕忽,致罹刑章,惟其犯後坦承犯行,足見已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為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宣告緩刑貳年,以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六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官廖政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六日
書記官陳湘蓉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六條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者。
三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者。
五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無故不參加點閱召集,或意圖避免點閱召集,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
國民兵為避免應召集輔助軍事勤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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