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簡上字第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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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簡上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會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三四號
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七日下午二時,在本院第十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六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審判長法官王金龍~B法官張銘晃~B法官林逸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六日~B法院書記官魏芝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