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傅昭蓉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桃簡字第1128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
民國95年7月31日下午5時整在本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人員如下:
法 官 林家賢
書記官 劉璟佳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記
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參萬柒仟零柒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
五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點八八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三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一八八,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三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三七六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
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歷次丙○○○定儲利率指數、借據、放
款客戶往來明細(均影本)各一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本院
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書記官劉璟佳
法官林家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劉璟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