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乙○○
甲○○
被 告 張雅禎 即 張春美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桃簡字第891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
民國95年7月31日下午5時在本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
員如下:
法 官 蘇昌澤
書記官 吳宏明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柒仟零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
五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二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三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給付之事
實,業據其提出申請書、綜合約定書、貸款融資查詢表、交易明
細各1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
,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書記官吳宏明
法官蘇昌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吳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