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7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七四三號
原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行法定代理人 楊堂榮 訴訟代理人 廖志剛 被告乙○○
甲○○送達代收人 陳良宜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已合意由原告營業處所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有綜合授信契約書第四十五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楊智勝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陳香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