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20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一八七號
聲請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丙○○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九十一年度存字第九三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九十年度裁全字第五八六0號裁定所命聲請人於本院九十一年度存字第九三號提存擔保之大眾商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新台幣壹佰萬元一張,計新台幣壹佰萬元,准以同額之建華商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同法第一百零六條亦予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鈞院九十年度裁全字第五八六0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大眾商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新台幣壹佰萬元一張,計新台幣壹佰萬元,並以九十一年度存字第九三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以前項存單,即將到期,亟需領回,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
三、本院調閱九十一年度存字第九三號提存卷宗審查後,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一百零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周明鴻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林義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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