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4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4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20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四五二號
聲請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相對人丙○○右當事人間九十一年度存字第一四二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就其依本院裁定所供之擔保物大眾商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新台幣壹佰萬元參張(號碼:KA0000000-0、KA0000000-0、KA0000000-0號),合計新台幣參佰萬元,聲請許其變換,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人就上開擔保物,准予變換為等值之建華商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供擔保之提存物或保證書,除得由當事人約定變換外,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許其變換,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六條準用同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認為聲請人聲請許其變換之擔保物面額新台幣參佰萬元之建華商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核與本院命聲請人因供擔保之如案由欄所示之擔保物尚屬相當,聲請人之聲請,依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一條第一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趙義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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