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27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27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278號聲請人寶之川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俊崗 代理人 何淑棻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70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秀蘭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書記官余富琦┌─────────────────────────────────────────────┐│附表:101年度除字第27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豐宴有限公司 陳正臺北市第九信用合作│100年2月28日│34,010元│AE0000000│││謀│社東門分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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